为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进一步做深做实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第5号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8号发布)《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令〔2025〕第7号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现就规范使用“征信”“信用评级”“支付”“结算”“清算”字样提示如下:
一、相关经营主体未依法取得许可或办理备案,但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征信”“信用评级”“支付”“结算”“清算”字样的,请尽快删除相关字样,或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避免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办理途径线上可选择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办理,线下可至登记机关柜面办理。
二、请社会公众、市场主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审慎甄别金融领域黑灰产、非法中介等各类不法行径,注意核实涉金融经营主体的经营资质,选择取得合法业务资质的机构获取征信、信用评级、支付、结算、清算等金融服务,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个人征信业务许可持证机构、备案信用评级机构可至中国人民银行凯发网址官网查询,浙江省内备案企业征信机构可至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凯发网址官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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