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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关于开展宁波市镇海区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通知

字号 文章来源: 2025-03-11 17:27:44
 

  为进一步强化宁波市镇海区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管理,持续保障国库资金安全,根据《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规定,结合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关于2025年度镇海区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招标项目计划,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度宁波市镇海区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

  宁波市镇海区范围内有对公业务营业机构的商业银行总行(总机构在甬)或市级分行。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三)经营网点数量和分布,能够满足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

  (四)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高效、稳定、可靠;

  (五)具备开通国库集中收付电子化业务的软硬件条件,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并反映所代理的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信息;

  (六)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七)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及镇海区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资金实力与资产状态(上年末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流动性比例及拨备覆盖率等)、内部管理情况(机构设置、主管部门职责、人员配备、岗位责任、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风险防范机制,业务开展准备情况、网点分布、拟具体承办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网点机构及人员配备)、信息系统建设情况(资金汇划渠道、根据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制定的计算机硬件配置、软件开发及联网通讯方案等配套措施)、服务承诺等(详见附件1);

  (二)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2);

  (三)申请人及承办机构的《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请年度前两个年度申请人境内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五)金融监管部门、政府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人出具的申请年度前两个年度的监管报告、审计报告等;

  (六)申请年度前两个年度内案件发生及监管部门处罚、整改情况;

  其中,对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及承办机构的《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金融监管部门、政府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人出具的申请年度前两个年度的监管报告、审计报告”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3、4)。即: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依法提交相关证明;申请人具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加盖单位公章,并出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材料的,还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国库处现场接收申请材料。

  (二)接收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138号,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国库处2405室。

  五、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应在2025年4月1日前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国库处。超过申请时限的,视为无效申请。申请书应由申请人正式行文提出,文件主送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

  (二)受理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国库处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存在错误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国库处退回已经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

  (三)审查与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按照规定的指标打分。

  综合分值超过60分(含)的申请人,为资格认定合格。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综合分值低于60分的申请人,为资格认定不合格,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评定指标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类:定量指标考虑申请人的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央行金融机构评级以及机构网点覆盖等情况;定性指标考虑申请人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申请人在资金支付结算方面案件发生及查处情况、服务承诺等。

  (四)证书(文书)制作与送达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应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文书)送达申请人,并请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

  (五)结果公开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网站(www.ningbo.pbc.gov.cn)政务公开专栏公开资格认定结果。

  六、办理时限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应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行行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发布)等,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不得歧视。

  3.行政相对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实施的行政许可,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相对人因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行政相对人到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6.行政相对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7.行政许可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2.行政相对人应对申请材料、中标通知书及委托代理协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因提交资料不真实或以虚假手段骗取参加招投标资格的,行政相对人应承担责任,并不得在下一次的资格认定活动中提出申请。

  3.行政相对人经招投标被确定为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并与镇海区财政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凭加盖公章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和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向国家金库宁波市镇海区支库(代理)填报《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备案表》(附件5)。

  十、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国库处。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138号2405室

  (二)电话咨询:(0574)87058220

附件1:申请书示范文本.doc

附件2: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表.doc

附件3:告知书.pdf

附件4:承诺书范本.doc

附件5: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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